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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一定的发展阶段达到一定规模后,很多人都想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无其他原因,至少可以按15%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此时,财务人员应该会头疼,因为研发费用应该按照相关规定计算。如果你看一下这些文件,你会发现相关文件的要求,包括研发费用的增减、高新技术企业的确认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的会计处理,都不完全相同。会计基础是什么?
让我们先看看涉及的文档。关于研发费用的增减,主要依据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增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对于高新技术企业的申请,主要依据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国科发函[2016]32号);在会计核算方面,主要依据《财政部关于加强企业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意见》(财企[2007]194号)和《无形资产准则》。具体内容在此不再一一介绍。我们将主要关注研发成本归集的三个维度的差异,总结如下:
1、人员人工成本:核算范围大于纳税范围。兼职参与研发的管理人员、销售人员、生产人员等兼职研发人员,不能增减。高新技术企业人员劳务成本的归集对象是科技人员。
2、直接投资费用:房屋租赁费不在追加扣除范围内。
3、折旧费和长期待摊费用:房屋折旧费不包括在附加扣除范围内。
4、其他相关费用:其他相关费用总额在增减政策和高新技术研发费用范围中有比例限制,分别为10%和20%;委托的外部机构或个人发生的研发费用,按80%的比例计入额外扣除额。
此外,财务人员在实际收取研发费用时会遇到以下问题:
1、研发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如何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增减征收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的相关规定,在计算企业取得剩余物等特殊收入当年的研究开发费用增减时,在研发过程中形成的缺陷产品和中间试制产品,从收取的研发费用中扣除专项收入。不足扣除的,按零计算研发费用。然后,财务人员可以将浪费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并在计算研发费用加上扣除额时进行调整。
2、由于研发活动,企业取得的财政资金如何作为购买研发设备的非应税收入入账?因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部分规定已废止):企业收购金融资金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被视为非研究和开发活动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得加计扣除或摊销。如上所述,使用财政资金购买的设备的折旧通常包含在研发费用中,在计算和扣除研发费用时应进行调整。
3、如何计算研发过程中产生的原型?2021 12月31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其中规定了对外销售研发过程中产生的产品或副产品的会计处理如下:企业在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前销售研发过程中产生的产品或副产品(以下简称试销),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与试营业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应当单独核算,计入当期损益。试运营销售收入扣除相关成本后的净额,不得用于抵销固定资产成本或研发支出。试产的相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出售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规定的,确认为存货,符合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相关资产确认条件的,确认为相关资产。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可以根据研发投入的材料和人工成本抵销样机验收入库当期的研发费用,也可以只计算研发领料;如果在入库时点无法满足库存确认条件,则应对研发产品进行登记备查,研发费用在签订销售合同或实际销售时点进行抵销。
本标准解释颁布前,企业有多种处理方式:(1)将研发产出产品确认为存货,同时冲减研发费用;(2) 对研发输出的产品进行检查登记,销售后确认收入,但不确认成本;(3) 研发输出产品应进行检查和登记。售后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研发费用按成本冲减。
4、如何准确区分研发费用与主营业务成本?例如,企业应客户要求生产定制产品,并开始参与产品研发,直到研发成功,企业成为客户的供应商。在这个过程中,很难区分研发费用和成为供应商后结转的主营业务成本。根据业务的本质,在这种情况下,从客户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收入,将相应的研发投资结转为运营成本更为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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