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经济网
近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黄处〔2022〕012021001836号)显示,上海朗阁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违反广告法相关规定,被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17万元。
2021年11月12日,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举报称,上海朗阁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公司网站网页上使用“达到80%以上的做题正确率及雅思7分以上的水平”等,涉嫌违反《广告法》之规定。为进一步查清事实,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1月24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上海朗阁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至2021年11月15日,通过公司官网(https://www.longre.com/)发布“雅思冲刺6.5分课程(听说读写融会贯通,达到80%以上做题正确率、雅思7分课程(对雅思听说读写四项考试达到融会贯通的程度,达到80%以上做题正确率及雅思7分以上的水平。)”的广告宣传。上述广告是由公司自行设计制作后发布在其官方网站上,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截止2021年11月15日,当事人已对上述违法行为进行了整改。
当事人上海朗阁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的规定,构成了在广告中对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行为。
鉴于当事人知法犯法,存在“在一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已受到行政处罚”的情节,决定对当事人从重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六)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的规定,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责令停止发布广告;
二、责令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
三、罚款人民币17万元整。
朗阁教育官网显示,上海朗阁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其版权所有方。朗阁教育(Longre)于1999年正式创建,总部位于上海,在中国近30个城市设有校区及公司,并在欧洲设有分校。目前,朗阁教育主要涉及以下业务:国际学校择校备考;海外读本及升硕服务(实习科研项目,留学申请及境外服务,雅思托福等留学前标化考试培训);艺术留学及学习方案;欧亚留学服务及小语种培训;国内考研服务及综合英语等。
以下为原文:
机构代码:2351243552
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市监黄处〔2022〕012021001836号
当事人:上海朗阁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17762822365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淮海中路222号501、502A、506B、507室
法定代表人:刘常研
2021年11月12日,我局接举报称,上海朗阁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公司网站网页上使用“达到80%以上的做题正确率及雅思7分以上的水平”等,涉嫌违反《广告法》之规定。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我局于2022年11月24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9月15日至2021年11月15日,通过公司官网(https://www.longre.com/)发布“雅思冲刺6.5分课程(听说读写融会贯通,达到80%以上做题正确率、雅思7分课程(对雅思听说读写四项考试达到融会贯通的程度,达到80%以上做题正确率及雅思7分以上的水平。)”的广告宣传。
上述广告是由你公司自行设计制作后发布在其官方网站上,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截止2021年11月15日,当事人已对上述违法行为进行了整改。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授权委托人的询问笔录、《网络监测及电子数据取证文书》、《关于www.longre.com网站说明》、《关于www.longre.com网站销售及培训效果情况说明》、整改后的网页截图、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务服务平台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打印件、上海市市场监督—基层所综合监管系统信誉档案查询界面截图打印件、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我局于2022年7月18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沪市监黄听告〔2022〕012021001836号】,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申请。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的规定,构成了在广告中对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六)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三、罚款人民币170000元整。
现要求你公司: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人民币壹拾柒万元交至本市各大国内商业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于2022年7月28日前履行第(一)、(二)项的行政处罚。
如你公司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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